江南体育原标题:窃贼用点外卖方式踩点,男扮女装盗取价值40多万元的财物,最终零口供定罪
2021年11月29日,浙江宁波的王先生早起准备上班时,发现自己放在桌子上的黄金饰品和放在柜子里装有十几万元现金的公文包不翼而飞,四下寻找无果后,王先生报了警。
刑侦大队的技术人员在对王先生家进行仔细取证后并未找到有效的物证,只在门锁上发现了疑似插片产生的划痕,警方推测窃贼是通过插卡的方式打开房门入室盗窃的。
为明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警方找到公寓走廊的公共视频。通过查看27日至29日物品丢失时间段的视频信息,警方锁定了一名穿着睡衣、黑色打底裤,头戴鸭舌帽的长发女性嫌疑人。
这名女子在王先生报案两天前的27日晚8点58分第一次出现在王先生家门前,随后的十几分钟的时间里她多次使用工具尝试开门,并在第8次尝试时成功打开房门进入房间,6分钟后拿着装有现金的公文包离开。
这名嫌疑女子作案目标十分明确,警方据此怀疑可能是熟人作案,但王先生却表示他并不认识这名女子。
就在警方一筹莫展之际,继续查看走廊公共视频的民警有了新的发现江南体育。27日晚8点半时曾有一名外卖员送过外卖给王先生,但王先生表示自己当天并未点过外卖。
就王先生自己回忆,在案发几天前自己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明明没有点外卖却被告知有外卖送达。更重要的是江南体育,公共视频显示这名女子在第二次尝试开门时,十分自然地拿走了外卖员放在王先生家门口的外卖。
种种迹象表明这名女子是在用点外卖的方式踩点。通过调取两次外卖信息江南体育,警方发现两次的外卖都是同一名周姓男子所点。
王先生并不认识周某,其女友表示自己与周某女友是闺蜜,但案发时段周某女友不具备作案时间。案件调查到这里,周某成为案件的重要突破口,警方对其行踪展开了调查。
根据周某的租车信息,警方发现案发时段嫌疑女子离开时路段出现的一辆车辆与周某所租车辆的行驶轨迹相同,经对比,警方确定离开的车辆就是周某的车,而当时驾驶车辆的正是周某本人。
在询问中,周某否认了自己点外卖的事实,也不承认自己有过盗窃行为。警方调取了周某的购买记录,发现其曾在案发前一周购买了女子假发和黑色打底裤,这更加引起警方怀疑。
警方根据周某案发当晚的行驶轨迹,在他长时间停留地点附近的绿化带里找到了一条女士打底裤,后经技术比对,打底裤上只发现了周某一人的生物信息。据此,警方大胆推测嫌疑女子其实就是周某本人,他男扮女装入室盗窃。在确定嫌疑人后,警方还需要找到赃物来形成完整证据链。
周某在案发后曾前往宁波老外滩的一栋办公楼,警方了解到这栋办公楼内有收购黄金首饰的地方,根据这一线索,警方找到了收购黄金的莫经理。
莫经理表示自己确实收购过一名男子的黄金首饰,共计90多克。他按照市场回收价支付给男子3.6万余元,同时,根据规定给黄金首饰和男子拍了照片,经辨认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周某。
在这栋楼的另一家金店里,民警找到了另外剩下的黄金首饰。这家金店的魏经理表示在2021年12月上旬左右,有一名男子曾先后两次来到金店共卖掉了两件黄金首饰,男子表示这些首饰都是自己的,现在不想要了。魏经理按照市场回收价支付了男子4万余元,同时也根据规定拍了照片。照片上的男子同样也是周某。
至此,这起盗窃案的重要证据已收集完整,犯罪事实清晰明了。即使周某依旧不肯承认犯罪事实,也不交代赃款赃物下落,但这些调查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将周某绳之以法。
2022年7月21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本案当中周某把自己盗窃来的黄金首饰卖给了两家金店,那么这两家金店收买这些黄金首饰的行为在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我们国家的《刑法》中对于销赃行为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江南体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或是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江南体育、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这种行为。
所以我们要看这两个收购黄金的金店的行为。首先这两个商家详细询问了周某黄金饰品的来源,并且也记录了周某的联系方式,拍摄了周某的人像,还将出售的黄金进行了拍摄,按照规定进行了详细的登记。最关键的是他是按照市场价格收购的黄金,所以这两个商家的行为是正常的正规的商业行为,并不是周某盗窃案的销赃人。